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偷梁换柱!售假“冠珠瓷砖”被判刑七个月!

查看:2463作者:南庄论坛   2022-05-10 08:32


偷“砖”换“壳”,

未经许可,

产品包装假冒注册商标,

如何定罪量刑?



4月25日,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在乐清法院公开开庭审理。该案由乐清法院院长李德通担任审判长,乐清检察院检察长方晗出庭支持公诉,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”头条号、“浙江天平”抖音号等平台全程直播。


截至发稿约1万+人次通过直播端收看此次庭审。





案情简介


2020年8月,李某向被告人吴某订购乐清市芙蓉镇某工程指定要求的“冠珠”品牌瓷砖。为了赚取差价,被告人吴某以41176.8元价格从别处购入价格较为便宜的“铂顿”牌瓷砖,指使他人生产假冒“冠珠陶瓷”注册商标的包装箱,后自行将“铂顿”牌瓷砖包装箱更换为假冒“冠珠陶瓷”注册商标的包装箱,并将该批假冒瓷砖以48762元价格出售给李某。

2020年9月3日,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工程点检查发现上述假冒瓷砖1204箱

另查明,被告人吴某事后主动向乐清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,并赔偿商标权利人9万元取得谅解。


  现在开庭!









法院认为


被告吴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。因其主动投案自首、积极赔偿被侵权的公司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,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缓刑一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





法官说法


商标的使用不仅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上,也包括用于商品包装上。本案被告人为牟取利益,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,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包装箱,以次充好,最终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,受到刑事处罚。假冒注册商标不仅严重侵害企业商誉,同时也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,扰乱市场秩序。经营者在开展经营活动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,秉承诚实信用、公平交易的原则,否则不论获利多少,终将得不偿失。


法条链接
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(1997年修订)


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
说明: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(十一)出台前,故本院判决依照1997年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此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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